序言
淮北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淮北科培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学校前身为淮北师范大学信息学院,是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2021年转设为“淮北理工学院”,是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淮北理工学院(简称淮北理工);英文名称:Huaibe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BIT。
学校住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青年路8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淮北科培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发展定位: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致力于培养理论基础较扎实、实践应用能力较强、具有创新意识与较好的职业素养、具有爱党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文化传承服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根据市场需求,可举办成人教育、各类培训及国际合作办学等。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学科门类设置:以工学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门类协调发展。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与办学条件,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20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招生对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推动地区建设、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学校主要职能:
(一)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三)鼓励和保障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实施学术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四)支持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五)传承地方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条 学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000万元。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为淮北科培教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举办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办学经费结余遵循国家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校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设定学生收费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动态调整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实施奖惩;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决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运行方式;
(六)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可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校章程,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目标;
(五)依据学校章程接受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淮北理工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 9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党委委员数),每届任期 5年,其中,设党委书记 1名,副书记 2名。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和管理。
(二)学校院(系)级单位或者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为 5 年。
(三)学校院(系)级以下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 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7人的党支部,设 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创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明确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内容和程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者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学校党委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部等部门,逐步独立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足配强专门力量。
(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根据每个院(系)党组织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专职组织员。
(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 1 次。
(四)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得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审定;建立党委经费银行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淮北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 7人(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增减纪委委员数),每届任期 5年,其中,设纪委书记 1名,副书记 1名。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董事会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7名成员组成。
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校长与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当选成为董事,正式离任后其董事资格自动免除。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应于5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或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形式可以为书面票决、举手表决、协商一致表决。
表决程序可以为简单表决程序和重大表决程序。简单表决程序可通过协商沟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重大表决程序须召开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不同意见要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确定、变更、罢免学校法定代表人;
(二)修改学校、董事会章程;
(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
(四)国家和安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选举董事长,聘任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七)批准重大改革方案和基本制度;
(八)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九)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十)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实行离任审计;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一)、(二)、(三)、(四)事项须经重大表决程序,其他事项可采用简单表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变更、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办董事会决议;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五)指定副董事长;
(六)董事长、校长、党委书记共同承担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务时,委托副董事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长恢复行使职权;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行使职权,直至董事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校长原则上任期4年。按有关程序核准可以连任。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职位,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据有关规定,任免内部机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应听取董事长意见;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要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
(九)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办公会议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长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出任。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荐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列席董事会;
(三)对董事、校长履职进行监督,董事和校长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设立秘书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制定章程,确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对下列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重要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
(二)全日制学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学位点调整、教学成果鉴定等;
(三)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制度、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成果评价与鉴定等;
(四)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学术队伍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涉及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等纠纷的调查、裁决等,涉及学术研究中学术伦理的判断等;
(六)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专门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细则开展活动,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决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报安徽省政府学位办公室备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职权。每三至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教代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薪酬方案,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依规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维权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校招生简章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依据国家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校推荐就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行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六十三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维权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聘任期、聘任岗位、薪酬待遇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要求、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遵循国家改善教职工待遇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职称、提高薪酬待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在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创新与应用、文学艺术创作与传播、思想理论与智库建设等方面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告知教职工有权提出申诉和辩解。
第七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包括教学单位、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施学校、学院二级管理。学院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学校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服务;
(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下达的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七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本学院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学院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八十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督察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全过程质量管理。
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开展听课、评教、抽查、实地考察等教学全过程督查,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八十四条 坚持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学术创新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新、社会服务活动,突出校本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突出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国际教学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用,利益互利共赢,服务社会发展。
第九章 群团组织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学校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主席兼任学校教代会主任,出任学校董事,根据需要列席学校办公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办公室是教代会和工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学习为中心,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学生学习为重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资产与账务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融资、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九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抽逃、私分、侵占,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及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市场因素等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十五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支出。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相关的会计制度。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后对外公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经举办者同意、学校董事会通过,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其他事项,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十八条 学校分立、合并、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九十九条 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〇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〇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〇三条 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一百〇四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〇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〇七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一百〇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由校长提议或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学校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